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登錄資料

商業名稱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630,000,000
核准設立日期19970822
財稅營業地址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國光路一段68號1樓
統一編號97174358
組織類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狀況營業中
組織種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司名稱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1,00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630,000,000
代表人姓名江漢斌
公司所在地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一段68號
登記機關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每股金額(元)10
已發行股份總數(股)63,000,000
核准設立日期1997-01-23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2022-08-12
財稅設立日期1997-08-22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在哪裡怎麼走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成員

監察人李銘洲
李銘洲持有股份數630,000
監察人王彥婷
王彥婷持有股份數630,000
董事廖子寧
廖子寧持有股份數62,228,000
董事鄭伊辰
鄭伊辰持有股份數62,228,000
董事蔡照焄
蔡照焄持有股份數62,228,000
董事鄭詠心
鄭詠心持有股份數62,228,000
董事長江漢斌
江漢斌持有股份數62,228,000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是誰

代碼名稱到職日
0003張富權 2014-08-01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是做什麼的

  •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包括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 市區電力及電信線路工程
  •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IASP)
  • 衛星電視頻道經營包括提供衛星傳播電視服務頻道經營等。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電器承裝業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行業。
  • 電信事業依電信管理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Registered to provide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le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Act
  • 國際貿易業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租賃業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 電子材料零售業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如電子管、 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零售之行業。
  • 電器零售業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及器材等。
  • 電子材料批發業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批發之行業。如電子管、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批發之行業。
  • 電器批發業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批發之行業。
  • 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業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維護。
  • 資訊軟體服務業各種資訊作業、網路、與應用等軟體系統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及資訊系統整合服務等業務,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 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各種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清洗、維修、保養之行業。
  • 電腦設備安裝業電腦及週邊設備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依廣播電視法及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之規定,指自空間直接或間接接收電視無線電臺之電視信號,而以有線同軸電纜增力傳輸至接收用戶,以改善電視電臺服務區域內因受地形或建築物影響之收視障礙地區者。
  • 電信工程業依電信法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規定,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之行業。
  • 電纜安裝工程業電纜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 一般廣告服務業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業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之規定,指依法許可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服務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