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登錄資料
| 商業名稱 | 近代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資本額(元) | 250,000,000 |
| 核准設立日期 | 19850411 |
| 財稅營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好修里15鄰和港路589號 |
| 統一編號 | 59369419 |
| 組織類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開立發票 | 是 |
| 財稅營業狀況 | 營業中 |
| 組織種類 | 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 公司名稱 | 近代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 登記機關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 核准設立日期 | 1985-01-18 |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2022-07-15 |
| 財稅設立日期 | 1985-04-11 |
近代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哪裡怎麼走
近代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成員
| 監察人 | 黃智伶 |
|---|---|
| 黃智伶持有股份數 | 0 |
| 董事 | 儒鎰有限公司 |
| 儒鎰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數 | 3,400,000 |
| 董事長 | 黃信仁 |
| 黃信仁持有股份數 | 1,000 |
| 董事 | 黃欣怡 |
| 黃欣怡持有股份數 | 1,676,500 |
| 董事 | 默嵐股份有限公司 |
| 默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數 | 4,200,000 |
| 董事 | 杰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杰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數 | 2,125,000 |
近代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是誰
| 代碼 | 名稱 | 到職日 |
|---|---|---|
| 0001 | 黃振晃 | 2023-06-30 |
近代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做什麼的
- 醫療機械設備批發
- 其他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包括病床、手術台、水銀血壓計、體溫計、牙科器材、整牙器、助行器、醫療用手杖、接骨釘、醫學及實驗室用消毒器、醫學及實驗室用超音波洗滌機等製造。
- 強化塑膠製品製造包括強化塑膠門窗、強化塑膠浴缸、強化塑膠化糞槽、強化塑膠容器等製造。
- 塑膠日用品製造包括塑膠筷、塑膠杯、塑膠碗、塑膠壺、塑膠盆、塑膠盒、塑膠梳、塑膠桶、塑膠收納箱、塑膠牙刷、塑膠衣夾、塑膠衣架、塑膠提籃、塑膠煙灰缸、塑膠毛巾架、塑膠肥皂盒等製造。
- 不動產租賃業從事老人住宅、租賃住宅包租業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 表面處理業從事鋼材或其他金屬製成品之各種表面處理,如磨光、電鍍、鍍著、塗覆、噴焊、烤漆、噴漆、染色、壓花、發藍、上釉及其他化學處理之行業。塑膠製品表面電鍍亦歸入本類。
- 熱處理業從事以鋼鐵熱處理或其他非鐵金屬熱處理之行業。如鋼鐵熱處理、化學蒸鍍處理、物理蒸鍍處理、非鐵金屬熱處理、機械零件熱處理、金屬製品熱處理等。
- 塑膠膜、袋製造業從事薄膜塑膠袋吹製、押出之行業。
-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從事C805010 至C805070 細類及塑膠鞋以外其他塑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塑膠廢品之再製亦歸入本細類。
-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從事高分子聚合物如合成樹脂、塑膠等化學合成製造之行業。
-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從事C801010 至C801120 細類以外其他化學材料製造之行業。
- 其他化學製品零售業F207010 至F207200 細類以外之其他化學製品零售之行業。如非屬建材之玻璃。
- 模具零售業從事各種模售具零售之行業。
- 模具製造業從事模具鐫刻、修改、翻製之行業。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F107010 至F107200 細類以外之其他化學製品批發之行業。如非屬建材之玻璃。
- 日常用品批發業從事日常用品批發之行業。包括炊具、掃帚、刷子、餐具、器皿、鏡子、家庭及衛生用紙等。
- 醫療器材零售業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之規定,經營醫療器材零售、其醫療器材租賃及維修業務之行業。其產品包括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品項。
- 醫療器材批發業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之規定,經營醫療器材批發、其醫療器材租賃及維修業務之行業。其產品包括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品項。
- 醫療器材製造業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之規定,從事醫療器材製造之行業。其產品包括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品項。
- 強化塑膠製品製造業從事以樹脂(塑膠)為基材,玻璃纖維、碳纖維等為補強材,複合加工製造各種製品之行業。
- 塑膠日用品製造業從事塑膠日用品真空、射出、及擠壓成型之行業。如塑膠碗、塑膠壺、塑膠盒、塑膠梳、塑膠盆、塑膠筷、塑膠杯、塑膠匙、塑膠桶、塑膠衣夾、塑膠牙刷、塑膠提籃、塑膠衣架、塑膠毛巾架、塑膠肥皂盒等之製造。
-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 Self-us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facility less than 2,000 kilowatts sells th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to electricity retailing utility enterprise in accordance with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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