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羚企業有限公司註冊登錄資料

商業名稱禾羚企業有限公司
資本額(元)1,000,000
核准設立日期20100507
財稅營業地址臺中市大雅區雅楓里14鄰神林南路173巷1弄10號3樓
統一編號53038624
是否開立發票
財稅營業狀況非營業中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司名稱禾羚企業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1,000,000
代表人姓名吳采柔
公司所在地臺中市大雅區建興路112巷48號2樓之1
登記機關臺中市政府
停業核准(備)機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RIDE TO SUCCESS ENTERPRISE CO., LTD.
核准設立日期2010-05-07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2016-05-13
停業日期(起)2021-07-06
停業日期(迄)2022-07-05
財稅設立日期2010-05-07

禾羚企業有限公司在哪裡怎麼走

禾羚企業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成員

董事吳采柔
吳采柔出資金額1,000,000

禾羚企業有限公司經理人是誰

代碼名稱到職日

禾羚企業有限公司是做什麼的

  • 其他運動用品及器材零售包括溜冰鞋等零售。
  • 自行車及自行車零件零售包括自行車百貨、自行車車胎等零售。
  • 其他運動用品及器材批發包括溜冰鞋、水上摩托車、潛水防寒衣等批發。
  • 自行車及自行車零件批發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國際貿易業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耐火材料零售業從事各種耐火材料零售之行業,如保溫磚(泥)、斷熱磚(泥)、 定型耐火材料、不定型耐火材料、特殊高級耐火材料等。
  • 電子材料零售業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如電子管、 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零售之行業。
  • 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零售業從事F214010 至 F214080細類以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零售之行業。
  • 車胎零售業從事車胎零售之行業。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車胎。
  • 自行車及其零件零售業從事自行車及其零件零售之行業。包括自行車百貨。
  •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零售之行業。
  • 耐火材料批發業從事各種耐火材料批發之行業,如保溫磚(泥)、斷熱磚(泥)、定型耐火材料、不定型耐火材料、特殊高級耐火材料等。
  • 電子材料批發業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批發之行業。如電子管、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批發之行業。
  • 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批發業從事F114010 至 F114080細類以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
  • 車胎批發業從事車胎批發之行業。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車胎。
  • 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從事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包括自行車百貨。
  • 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從事 F113010至 F113121細類以外之機械器具批發之行業。
  •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批發之行業。
  • 人力派遣業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 其他工商服務業從事 IZ01 至 IZ18 小類外其他工商服務之行業。如積體電路卡(即IC卡)之代售。
  • 一般廣告服務業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從事 JZ99020 至 JZ99180 細類外其他個人服務之行業。
  • 租賃業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 仲介服務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就業服務業以外之仲介業務。
  • 不動產租賃業從事老人住宅、租賃住宅包租業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 不動產買賣業購進不動產逕行出售或整理修繕後辦理出售之行業。
  • 老人住宅業依老人福利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之規定, 經營年滿60歲、原住民為年滿55歲以上且生活可自理之老人住宅租賃業務, 視老人實際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或結合相服務業或資源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環境清潔之維護。 二、房舍及其設備之維護。 三、門禁安全與緊急呼叫之受信及聯繫。 四、居家照顧或社區照顧服務。 五、餐食服務。 六、交通服務。 七、文康休閒服務。 八、醫療保健服務。 九、必要之適當轉介服務。 十、其他必要之住宅管理及生活家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