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樂企業行註冊登錄資料
| 商業名稱 | 和樂企業行 |
|---|---|
| 資本額(元) | 200,000 |
| 核准設立日期 | 20120731 |
| 財稅營業地址 | 澎湖縣馬公市啓明里民權路2-1號1樓 |
| 統一編號 | 36877665 |
| 組織類型 | 獨資 |
| 是否開立發票 | 是 |
| 財稅營業狀況 | 營業中 |
| 組織種類 | 獨資 |
| 登記機關 | 澎湖縣政府 |
| 負責人姓名 | 李忠霖 |
| 出資額(元) | 200,000 |
| 現況 | 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 地址 | 澎湖縣馬公市啟明里民權路22號1樓 |
| 核准設立日期 | 2012-08-06 |
| 最近異動日期 | 2017-03-23 |
| 財稅設立日期 | 2012-07-31 |
和樂企業行在哪裡怎麼走
和樂企業行董事會、監事成員
和樂企業行經理人是誰
| 代碼 | 名稱 | 到職日 |
|---|
和樂企業行是做什麼的
- 其他化粧品零售包括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等零售。
- 其他管理顧問服務1.包括公共關係服務、生產管理、人事管理、組織管理、銷售管理顧問服務、ISO認證顧問服務等。2.不包括提供ISO認證服務應歸入7609-99子類「其他未分類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
- 未分類其他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包括筍干等零售。
- 人力供應包括人力派遣、人力資源管理服務。
- 投資顧問業從事國內、外投資之引介及諮商、顧問之行業。但證券投資顧問應歸入H304011 證券投資顧問業細類。
- 管理顧問業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 人力派遣業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 飲料批發業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批發之行業。
-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從事布疋、成衣、鞋、帽、傘、皮包、手提袋、皮箱及服飾配件等批發之行業。拉鍊、線類、鈕扣、縫紉用品、雨衣、紙尿褲亦歸入本細類。
-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從事布疋、成衣、鞋、帽、傘、皮包、手提袋、皮箱及服飾配件等零售之行業。拉鍊、線類、鈕扣、縫紉用品、雨衣、紙尿褲亦歸入本細類。
- 化粧品批發業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批發之行業。
- 化粧品零售業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零售之行業。
- 清潔用品零售業從事清潔洗濯用品零售之行業之零售,包含牙粉之零售。
- 無店面零售業凡從事以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 本細類主要以網路或其他廣告工具提供廣告、型錄等商品資訊,經由郵件、 電話或網際網路下訂單後,商品直接從網際網路下載或以運輸工具運送至 客戶處。 經由電視、收音機及電話銷售商品及網際網路拍賣活動亦歸入本細類。 不包括應經許可始得銷售之商品。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不動產租賃業從事老人住宅、租賃住宅包租業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 I102010投資顧問業
- I103060管理顧問業
- IZ12010人力派遣業
- F102040飲料批發業
- 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 F1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 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 F108040化粧品批發業
- F208040化粧品零售業
- F207030清潔用品零售業
- 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H703100不動產租賃業備註:
-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
-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