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登錄資料
| 商業名稱 | 永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資本額(元) | 2,000,000 |
| 核准設立日期 | 20200506 |
| 財稅營業地址 | 新北市蘆洲區保新里三民路362之2號 |
| 統一編號 | 83608798 |
| 組織類型 | 有限公司 |
| 是否開立發票 | 是 |
| 財稅營業狀況 | 營業中 |
| 組織種類 | 有限公司 |
| 公司狀況 | 核准設立 「查詢最新營業狀況請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 公司名稱 | 永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資本總額(元) | 1,000,000 |
| 代表人姓名 | 劉倍佳 |
| 公司所在地 | 高雄市三民區澄照街52之1號3樓 |
| 登記機關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 章程所訂外文公司名稱 | |
| 核准設立日期 | 2020-05-06 |
|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 2023-08-04 |
| 財稅設立日期 | 2020-05-06 |
永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哪裡怎麼走
永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是誰
| 代碼 | 名稱 | 到職日 |
|---|
永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做什麼的
- 清潔用具製造包括刷子、掃帚、拖把、畚斗等複合材質清潔用具製造。
- 其他化學原材料及其製品批發包括工業鹽類、煤焦油等批發。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國際貿易業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 化粧品零售業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零售之行業。
- 其他化學製品零售業F207010 至F207200 細類以外之其他化學製品零售之行業。如非屬建材之玻璃。
- 化學原料零售業從事化學原料零售之行業。
- 清潔用品零售業從事清潔洗濯用品零售之行業之零售,包含牙粉之零售。
- 酒精零售業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之規定,經營酒精零售之行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並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銷售者除外。
- 菸酒零售業從事菸酒零售之行業。但從事雪茄零售業務應歸入F203040(雪茄零售業)細類。 Industry that operate retail sale of tobacco and alcohol. But industry that operate cigars retailing should be classified under the detailed category of F203040 (Retail Sale of Cigars).
- 回收物料批發業從事回收物料批發之行業。
- 化粧品批發業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批發之行業。
- 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F107010 至F107200 細類以外之其他化學製品批發之行業。如非屬建材之玻璃。
- 化學原料批發業從事化學原料批發之行業。
- 清潔用品批發業從事各種清潔洗濯用品批發之行業。包括洗碗精、去污劑、洗衣粉、冷洗精、亮光劑、合成洗滌劑、衣物柔軟精、洗衣皂、皂絲、及牙粉等。
- 酒精批發業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之規定,經營酒精批發之行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並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銷售者除外。
- 飲料批發業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批發之行業。
- 菸酒批發業從事菸酒批發之行業。
-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從事C802010 至C802200 細類以外其他化學製品(如石蠟、蠟燭等)製造之行業。
- 化粧品色素製造業從事化粧品色素製造之行業。
- 化粧品製造業從事化粧品製造之行業。化粧用香料之製造或萃取亦歸入本細類。
- 清潔用品製造業從事清潔洗濯用品製造之行業。牙粉等盥洗用品製造亦歸入本細類。
- 基本化學工業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製無機或有機基本化學原料之行業。如化學元素(如氧氣、液氧、氫氣、氮氣、液氮、一氧化碳、液氯、氬、二氧化鈦、合成氣等)、酸類(如濃硫酸、氫氯酸、硝酸、磷酸等)、氫氧化合物(如氫氧化鈉、液鹼、氫氧化鉀、氫氧化鋁等)、氧化物(如氧化鋅、過氧化氫等)、硫酸化合物(如硫酸鋁、硫酸鈉、硫酸鉀、硫酸鎳等)、金屬無機鹽(如碳酸鈉、氯酸鉀、碳酸氫鈉、磷酸二鈣、三聚磷酸鈉、碳酸鉀、氰化鈉、矽酸鈉、碳酸亞鎳、碳化鈣等)、氯化物等各項基本化學材料製造之行業。但從事酒精製造應歸「食用酒精製造業」或「非食用酒精製造業」。
- 農作物栽培業從事稻米、蔬菜、果樹、甘蔗及雜糧等作物栽培之行業。包括稻作栽培業、雜糧栽培業、蔬菜栽培業、果樹栽培業、甘蔗栽培業。
-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 Self-us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facility less than 2,000 kilowatts sells th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to electricity retailing utility enterprise in accordance with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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